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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频道 > 设计规范 > 剧场剧院 > 舞台LED灯具通用技术要求 GB/T32486-2016
来源:ZOBO卓邦 发布日期 2023-05-1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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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源电压不超过250V交流或直流LED舞台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记、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舞台照明用LED灯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23.1-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
GB/T 2423.2-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
GB/T 2423.3-2006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Cab:恒定湿热试验
GB/T 2423.5-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Ea和导则:冲击
GB/T 2423.10-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4857.5-1992 包装 运输包装件 跌落试验方法
GB 7000.1-2015 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T 11919-2001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第2部分:带插销和插套的电器附件的尺寸互换性要求
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 17743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31897.201-2016 灯具性能 第2-1部分:LED灯具特殊要求
IEC 62717:2014 普通照明用LED模块性能要求(LED modules for general lighting-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3 术语和定义
IEC 62717、GB/T 31897.2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光斑 spot
被照面上的有效照射区域,有明显分界线的光斑称为硬光斑;无明显分界线的光斑称为柔(软)光斑。
3.2 有效光斑 effective spot
硬光斑的全部和柔(软)光斑中照度值不小于最高照度值10%的范围。
3.3 有效光斑直径 diameter of effective spot
圆形有效光斑的直径。
3.4 出光口 exit aperture
灯具的光束出射口。
3.5 光斑角 field angle
有效光斑直径的两端与出光口中心点连线所形成的夹角。
3.6 有效光通量 effective luminous flux
有效光斑范围内的总光通量。
3.7 初始有效光通量 lnitial effective luminous flux
新灯具满功率工作稳定后测得的有效光通量。
注:新灯具是指未经使用的灯具。
3.8 发光效能 luminous efficacy
灯具有效光通量与灯具输入功率的比值,单位为流明每瓦(lm/W)。
3.9 初始发光效能 lnitial luminous efficacy
灯具初始有效光通量与灯具输入功率的比值,单位为流明每瓦(lm/W)。
3.10 光通维持率 lumen maintenance
灯具在工作到规定的某一时刻的有效光通量与初始有效光通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3.11 光通维持寿命 lumen maintenance life
LED灯具光通维持率达到70%的时间。
3.12 舞台聚光灯具(聚光灯) spot light
有明显光斑边界的灯具,包括成像灯具和非成像灯具。
3.13 舞台泛光灯具(泛光灯) flood light
无明显光斑边界的灯具。
3.14 舞台成像灯具(成像灯) profile spotlight
配置切光片或图案片的聚光灯具。
3.15 主动散热 active cooling
用外加能量加速LED器件散热的技术手段。
3.16 光斑射距系数 throw distance multiplier
有效光斑直径与射距的比值。
3.17 调光脉冲频率 pulse width modulation (PWM) frequency
调光驱动电路的脉宽调制频率。
4 分类
4.1 按光束类型分类
按光束类型,灯具分类如下:
a)聚光灯具,包括成像(类)聚光灯和非成像(类)聚光灯;
b)泛光灯具。
4.2 按灯体驱动方式分类
按灯体驱动方式,灯具分类如下:
a)电动灯具;
b)手动灯具。
4.3 按光源颜色分类
按光源颜色,灯具分类如下:
a)白色光源灯具;
b)彩色光源灯具。
4.4 按光源数量分类
按光源数量,灯具分类如下:
a)单个LED(或模组)光源灯具;
b)多个LED(或模组)光源灯具。
5 技术要求
5.1 结构
5.1.1 表面质量
5.1.1.1 灯具上的标记应明显、清晰、正确,且不易被损坏、移动、卷曲、涂改等。
5.1.1.2 灯具镀(涂)层应色泽均匀,附着力良好,不应有露底、龟裂、明显的流挂、褶皱、渗色和杂质等缺陷。金属部件不应有锈蚀及机械损伤。
5.1.2 外部接线和接插件
5.1.2.1 如灯具带有电源线,其外露的长度不宜小于1.5m。
5.1.2.2 电源插头宜符合GB/T 11919-2001。
5.1.2.3 灯具控制信号线应采用符合相应控制协议的线缆和接插件。
5.1.3 内部接线
不同用途的接插件,应有避免错误接插的措施。
5.1.4 光学结构
5.1.4.1 各类光学器件不应有损伤和明显影响出光质量的瑕疵。
5.1.4.2 光学器件材质及其固定件应能承受实际工作温度,不应产生裂纹、变形、变浊、变色等现象。
5.1.5 遮光结构
灯具应有遮光结构,除规定的出光口出光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应出现直射的泄漏光。
5.1.6 运动部件
运动部件应运行平稳,无异常噪声、抖动或卡顿现象。
5.2 电气性能
5.2.1 电源适应性
在额定电压±10%范围内,灯具应能正常、安全地工作。
5.2.2 灯具功率
在额定点烟和标称频率下最大功率工作时,实际消耗的功率与额定功率的偏差不得大于10%。
5.2.3 功率因数
在最大功率运行的状态下,灯具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
5.2.4 电磁兼容要求
5.2.4.1 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GB 17743的要求。
5.2.4.2 输入电流谐波应符合GB 17625.1的要求。
5.3 光学性能
5.3.1 初始发光效能
5.3.1.1 手动灯具初始发光效能不应低于表1所列数值;电动灯具初始发光效能不应低于表1所列数值的80%。
5.3.1.2 灯具说明书上应注明灯具的初始发光效能,实测值不应低于标称值的90%。
表1灯具的初始发光效能
灯具类别 | 初始发光效能1m/W | |
白光光源 | 彩色光源 | |
成像类聚光灯具 | 25 | 20 |
非成像类聚光灯具 | 35 | 25 |
泛光灯具 | 45 | 35 |
5.3.2 光色特性
5.3.2.1 色温
标称色温与实际相关色温的偏差不应超过规定的范围。
a)标称色温为3050K白色光源灯具,实测相关色温值应在3050K±150K以内。
b)标称色温为5600K白色光源灯具,实测相关色温值应在5600K±250K以内。
5.3.2.2 显色指数
白色光源灯具,显色指数应满足Ra≥85的要求。
5.3.2.3 彩色光源主波长
灯具中各彩色光源的主波长实测值与标称值偏差不应大于5nm。
5.3.3 颜色均匀性
5.3.3.1 在适用的投射距离下,灯具出射的光斑不应出现明显的颜色差异。
5.3.3.2 彩色光源灯具色坐标△u’、△υ’≤0.014;白色光源灯具色坐标△u’、△υ’≤0.007。
5.3.4 光输出稳定性要求
灯具在正常使用环境中,要求光输出稳定时,其波动不应大于5%。
5.3.5 调光性能
5.3.5.1 灯具调光过程中光输出应平滑变化,无闪烁或跳变。
5.3.5.2 最低一级的照度宜不大于最高照度的0.01%。
5.3.5.3 灯具的调光曲线宜在2次和3次曲线之间。
5.4 灯具的控制
控制信号应采用DMX512-A灯光控制数据传输协议,可同时采用通用灯光网络协议,并满足下列要求:
a)控制信号的端口,应采用符合相应标准的接口;
b)灯具应能准确受控,符合说明书对控制功能的描述;
c)电动灯具应运动平稳,无失步、抖动、撞击等现象;
d)同型号多灯应能同步控制(运动、色彩、色温、频闪、图案、变焦等)。
5.5 环境适应性
5.5.1 气候环境适应性
灯具应适宜于可能遭受的气候环境,并满足下述a)~c)的规定。
a)高温负荷试验、高温贮存试验应符合GB/T 2423.2-2008的要求。
b)恒定湿热试验应符合GB/T 2423.3试验Ca的要求。
c)低温负荷试验应符合GB/T 2423.1-2008的要求。
5.5.2 机械环境适应性
灯具应适宜于可能遭受的机械环境,并满足下述a)和b)的规定。
a)振动试验(非包装状态)应符合GB/T 2423.10-2008的要求。
b)冲击试验(非包装状态)应符合GB/T 2423.5-1995的要求。
5.5.3 跌落环境适应性
跌落试验应符合GB/T 4857.5-1992的要求。
5.6 噪声
室内使用的灯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a)电动灯具:工作状态时的最大噪声不应大于60dB(A)。
b)带有主动散热装置的灯具:工作状态时的噪声不应大于45dB(A)。
c)不属于以上两种的灯具:工作状态时的噪声不应大于25dB(A)。
5.7 光源工作温度
温度测量点的温度不应大于说明书中的声称值。
5.8 光通维持寿命
光通维持寿命不应低于10000h。
6 检验方法
6.1 试验的一般要求
6.1.1 除非另有规定,灯具的试验条件和试验设备应满足6.1.2~6.1.6的条件。
6.1.2 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为25℃±1℃,相对湿度最大为65%的无对流风的环境中进行。
6.1.3 寿命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为15℃~35℃的条件下进行。
6.1.4 在稳定期间,电源电压应该稳定在±0.5%的范围之内;在测量时,应降至±0.2%的范围之内;对于寿命试验应该稳定在±2%。
6.1.5 灯具应进入稳定工作状态。在满足上述环境和电源要求的情况下,在暗室中固定好灯具和照度表,灯具点燃后每15min测试一次照度值和输入功率,至少连续3次测试值(照度和功率)的波动[(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小于0.5%,则可判定灯具进入稳定工作状态。
6.1.6 电源电压的总谐波含量不超多3%。总谐波含量是基波为100%时各次谐波(40次以下)分量的均方根之和。各项试验均应在额定频率下进行。
6.2 结构试验
6.2.1 表面质量合格性检验
6.2.1.1 按GB 7000.1-2015中3.4的要求检验。
6.2.1.2 目测检验,应符合5.1.1.2的要求。
6.2.2 外部接线和接插件合格性检验
6.2.2.1 用卷尺测量引出电缆长度,应符合5.1.2.1的要求。
6.2.2.2 目测检验插头规格型号,应符合5.1.2.2的要求。
6.2.2.3 目测检验线缆和接插件,应符合5.1.2.3的要求。
6.2.3 内部接线合格性检验
目测检验,应符合5.1.3的要求。
6.2.4 光学结构合格性检验
6.2.4.1 目测检验,应符合5.1.4.1的要求。
6.2.4.2 在最高允许环境温度下,满功率持续工作8h,目测检查透镜等光学器件,应符合5.1.4.2的要求。
6.2.5 遮光结构合格性检验
在暗室内目测检验,应符合5.1.5的要求。
6.2.6 运动部件合格性检验
按灯具功能逐项操作,目视听音,应符合5.1.6的要求。
6.3 电气性能测试
6.3.1 电源适应性合格性检验
将灯具接到可调电压的电源上,在额定电压±10%下分别进行试验1h以上,应符合5.2.1的要求。
6.3.2 灯具功率合格性检验
用功率计测量额定电压下的灯具实际消耗功率,应符合5.2.2的要求。
6.3.3 功率因数合格性检验
用功率因数计测量其功率因数,应符合5.2.3的要求。
6.3.4 电磁兼容合格性检验
6.3.4.1 无线电骚扰特性按照GB 17743进行测试。
6.3.4.2 输入电流谐波按照GB 17625.1进行测试。
6.4 光学性能测试
6.4.1 初始发光效能
6.4.1.1 在满功率下稳定工作后,用分布光度计测量有效光通量,用功率计测量输入功率,计算初始发光效能,应符合5.3.1.1的要求。
6.4.1.2 检查灯具说明书中注明的初始发光效能,与6.4.1.1的实测值对比,应符合5.3.1.2的要求。
6.4.2 光色特性
6.4.2.1 用积分球测量灯具的色温,应符合5.3.2.1的要求。
6.4.2.2 用积分球测量灯具的显色指数,应符合5.3.2.2的要求。
6.4.2.3 用积分球测试灯具各彩色LED主波长,应符合5.3.2.3的要求。
6.4.3 颜色均匀性
满功率工作状态下,调整灯具与被照面距离,使光斑直径不小于2m进行测试。对变焦灯具,测试前应调整光斑角到中值。
6.4.3.1 目测灯具光斑颜色,应符合5.3.3.1的要求。
6.4.3.2 颜色均匀性试验方法
测试模板为直径2m和1m的两个同心圆。以圆心为坐标原点0,原点以及坐标轴与圆的交点1、2、……7和8共9个测试点(见图1)。
将灯具固定在合适的位置,使光轴垂直于测试面并通过原点,调整灯具与测试面的距离使5、6、7、8测试点的照度约为中心照度的20%,用手持式光谱分析仪测量各测试点的u’、υ’值,测量时,探头方向面向灯具并垂直于测试模板,分别计算出各测量点的u’、υ’与9个测量点u’、υ’的算术平均值的偏差的绝对值△u’、△υ’,应符合5.3.3.2的要求。
6.4.4 光输出稳定性
在暗室中将灯具和照度计分别固定在适当的位置并保持不变,满功率工作30min后,用照度计每隔15min测量照度值,共测量8次,各测量值与平均值之差的绝对值与平均值之比,应符合5.3.5的要求。
6.4.5 调光性能合格性检验
6.4.5.1 灯光控制台调光值从0开始,在≥50s的检验时间范围内,先均匀慢速地升至100%;再从100%均匀慢速降至0,整个试验的过程为一个周期,通过连续3个周期的试验,检查整个调光过程中的运行效果。其检验结果应符合5.3.5.1的要求。
6.4.5.2 在暗室中,调整灯具和照度计之间的距离,使最高和最低照度值均在照度计测量范围中,两者比值应符合5.3.5.2的要求。
6.4.5.3 调光曲线测试方法
灯具满功率工作30min后,在暗室中将灯具和照度计分别固定在适当的位置并保持不变,用照度计分别测试调光信号比例为0、20%、40%、60%、80%和100%时的照度值,并分别计算出对应的照度比,其比值宜介于表2中相应的最小值和最大值之间。
6.5 控制特性的合格性检验
灯具控制特性的合格性按下述a)和b)检验。
a)目测检查灯具的控制信号的端口,应符合5.4a)的要求。
b)用符合相应协议的控制台和控制信号线连接灯具,按说明书逐项测试灯具功能,应符合5.4b)、5.4c)和5.4d)的要求。
6.6 环境适应性测试
6.6.1 气候环境适应性
按下述顺序和要求进行气候环境适应性的各项试验:
a)高温负荷试验和高温贮存试验,按GB/T 2423.2-2008的要求;
b)恒定湿热试验,按GB/T 2423.3试验Ca的要求;
c)低温负荷试验和低温贮存试验,按GB/T 2423.1-2008的要求。
试验后的灯具应满足5.4c)和5.4d)的要求。
6.6.2 机械环境适应性
按下述要求进行机械环境适应性的各项试验。
a)振动试验(非包装状态)按GB/T 2423.10-2008的要求。
b)冲击试验(非包装状态)按GB/T 2423.5-1995的要求。
试验后的灯具应满足5.4c)和5.4d)的要求。
6.6.3 跌落环境适应性
试验方法按GB/T 4857.5-1992中5.6的要求。
试验后,灯具应满足5.4c)和5.4d)的要求。
6.7 噪声
测试环境为半消音室。将灯具正常安装,在地板上可移动的灯具应置于厚度为15mm~25mm的木板上,测量灯具满功率稳定工作状态时距离灯具尾部中心水平线1m处的噪声,应符合5.6的要求。
6.8 光源工作温度测试
用热电偶测量温度测量点的温度,或用万用表测量光源板载热敏电阻的电阻值并折算出温度值,应符合5.7的要求。
6.9 光通维持寿命
6.9.1 制造商能提供灯具所采用光源的光通维持率第三方检测的6000h的光通量维持报告的,最大功率点燃灯具30min,用热电偶测量LED基板上规定点的温度。用有效值电流表测量LED电流值。根据光源厂商提供的光通维持率检测报告,推算灯具光通维持寿命。
6.9.2 不能提供光源光通量6000h维持效率量的相应资料的话,要抽查三台样灯,用积分球测试初始光通量,最大功率下点燃3000h或6000h,测试光通维持率,按下列要求推算灯具光通维持寿命。
标称寿命为10000h的灯具,试验样品的光通维持率平均值在3000h时应该≥90.0%。
标称寿命为15000h的灯具,试验样品的光通维持率平均值在3000h时应该≥93.1%。
标称寿命为25000h的灯具,试验样品的光通维持率平均值在6000h时应该≥91.8%。
标称寿命为35000h的灯具,试验样品的光通维持率平均值在6000h时应该≥94.1%。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要求
灯具产品在定型(设计定型、生产定型)和生产过程中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
7.2 检验分类
检验包括定型检验、交收检验和周期检验。
各类检验包含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接收质量限(AQL)见表3。
7.3 定型检验
7.3.1 产品在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应进行定型检验。
7.3.2 定型检验由产品制造商质量检验部门或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或委托的质量检测单位负责进行。
7.3.3 进行定型检验的样品为2台。
7.3.4 定型检验中出现故障或某项不合格时,应停止试验,查明原因,提交分析报告,修复后要重新进行该项试验,若在以后的试验中再次出现故障或某项不合格时,则认为检验不合格。
7.4 交收检验
7.4.1 交收检验由产品制造单位质量检验部门进行。
7.4.2 交收检验依批量情况进行全数检验或按GB/T 2828.1-2012进行抽样检验。
7.4.3 检验水平为GB/T 2828.1-2012中一般检验水平Ⅱ,采用正常一次抽样方案。
7.5 周期检验
7.5.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周期检验:
a)改变设计和主要工艺或更换关键元器件及材料时;
b)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不少于一次进行周期检查;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5.2 周期检验的抽样程序按GB/T 2829执行。
8 标记、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记
灯具上应标有下述参数:
a)聚光类灯具灯体上宜标出射距系数;
b)白光灯具应在灯体上标记相关色温;
c)带电源串接输出接口的灯具,应在灯体上标记最大输出电流。
8.2 包装
8.2.1 包装箱标志
包装箱外表面应标有如下内容:
a)制造商名称、地址、电话、邮编;
b)执行产品标准代号;
c)产品名称、型号和商标;
d)生产日期、批号;
e)额定电压和功率;
f)重量(毛重、净重)、体积、数量、堆码;
g)产品尺寸;
h)有“小心轻放”“向上”“防震”及“防潮”等图示标志。
8.2.2 包装箱内文件
包装箱内应有装箱清单、产品合格证、备附件、说明书、售后服务单及根据产品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其他文件。
8.2.3 说明书
说明书应包括产品说明、技术参数和光度数据等。
a)产品说明,包含下述内容:
——产品名称;
——型号;
——主要特点和用途。
b)技术参数,包含下述内容:
——额定电压;
——额定电流;
——额定功率;
——功率因数;
——有效光通量;
——白光色温和显色指数、彩色;
——光源色彩及数量、光斑角;
——宜包含初始发光效能、光通维持寿命、调光脉冲频率、LED基板最高温度、彩色光源主波长。
c)光强分布曲线图。
d)射距、光斑直径与照度关系图(非对称泛光灯除外)。
e)适用时,调光曲线图。
f)LED灯具光源是否可更换。
g)执行产品标准。
h)安全指令及警告事项。
i)安装说明。
j)操作指南
k)维护保养指南。
l)售后服务条款。
m)制造商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
8.3 运输
灯具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雨水的淋袭和强烈的机械震动。
8.4 贮存
8.4.1 灯具应贮存在干燥通风、周围环境不允许有有害气体、强烈机械振动、冲击和强磁场作用的仓库内。
8.4.2 灯具存放过一年,应按5.2.2、5.4b)和5.4c)的要求检查,合格后方可出售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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