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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用专业音响设备音质主观评价方法WH/T 82—2019

来源:ZOBO卓邦 发布日期 2023-05-1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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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演出用专业音响设备音质主观评价的音质评价词、评价节目源、听音环境、听音员、评 价方法与评价尺度,提出了评价试验中的辅助设备及评价结果的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组成各类专业演出场所用扩声系统中的各类专业音响设备在规定环境下的音质主观 评价。本标准也适用于同一制造商设计的同一类设备的不同样品的音质主观评价和不同制造商设计的 同一类设备的音质等级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4854.1—2004声学 校准测听设备的基准零级 第1部分:压耳式耳机纯音基准等效阈 声压级

  GB/T 10240—1988电声产品声音质量主观评价用节目源编辑制作规范

  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51091试听室工程技术规范

  GSB 16-3451声音质量主观评价用节目源标准样品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音响 sound

  音是声音,响是发出声音。声音的产生、传播、处理、达到听闻效果的过程中涉及电声学、建筑声学、 音乐声学、心理声学、生理声学等方面的内容。

  [WH/T 57—2013,定义 2.1.1]

  注:现在通常把“音响”作为扩声设备、扩声系统或扩声效果等的简称。

  3 .2

  音响设备 sound equipment

  对声音信号拾取、记录或还原、处理加工、放大等所用的设备。

  [WH/T 57—2013,定义 2.1.4]

  3 .3

  音质 sound quality

  声音质量。声音通过人的听觉,由心理所确定的心理量。

  [WH/T 57—2013,定义 2.2.4]

  3.4

  音质主观评价 subjective assessment of sound quality

  在规定条件下,通过听音者的主观感受来评价扩声系统和设备的声音质量水平。

  [WH/T 57—2013,定义 6.1.1]

  3.5

  听音试验,listening test

  由一定数量的、经过训练的听音员,在规定声学特性的房间(或称之为试听室、听音室、审听室等) 内,按照共同规定的听音试验方法,对音响设备、节目源、乐音或乐器音等的音质进行主观感觉的评定, 最后用数理统计或其他方法对数据进行计算,评定出结果的试验。

  [WH/T 57—2013,定义 6.1.2]

  3.6

  典型节目 typical program

  能代表某种类型节目特征的,同时对电声系统和产品声音质量主观评价有较大贡献的节目源。

  [GB/T 9002—1996,定义 12.2]

  3.7

  听音员 listener

  在进行听音试验时,对音质做出评价或按要求对声音刺激做出可重复性判断反应的人员,也称为受 试者。

  3 .8

  听音小组 listening group

  听音试验中参与评分的全体听音员。

  3 .9

  个体的可靠性 intra-individual reliability

  某一听音员对某一评价对象重复评定的一致性。

  3 .10

  个体间的可靠性 inter-individual reliability

  不同听音员对同一个评价对象评定的一致性。

  3 .11

  心理尺度 psychological scale

  在声音质量的主观评价或听音试验中,通过统计处理得到的反映某个音质属性的心理量的数值。 注:心理尺度一般是一个相对尺度,反映被评价对象之间在心理感知上的相对关系。

  4音质评价词

  音质评价词的选择应根据被评价的设备以及它所可能具有的音质属性来确定。音质评价词应通俗 易懂,避免生僻的词汇。

  对一般性的设备音质评价,宜使用以下的音质评价词:

  a) 丰满(fullness)。中、低音充分,高音适度,响度合适,听感厚实、温暖、舒适、有弹性。

  b) 明亮(brilliance)。高、中音充分,但不过分,听感明朗、活跃、通透,谐音丰富。

  c) 清晰(articulation)。语言声音节清晰、可懂度好;音乐声层次分明,乐器和人声音色清晰可辨, 声音细节清楚。

  d) 柔和(mellow)。听感上中低频能量充足,高音适度不刺耳。声音温和、松弛,没有紧张感。听 感舒服、悦耳,不尖、不噪、不破。

  e) 力度(dynamics)。声音坚实有力、通畅,构成整体音质的各声音元素之间协调一致,能充分表 现声源的动态范围。

  f) 平衡(balance)。高、中、低音搭配得当,均匀协和。能还原节目源各声部之间协调的比例。

  g) 真实(real)。尽可能保持原有声音的时域和频域的音质特点。

  5评价节目源

  5.1 一般规定

  节目源的选取应根据所评价设备的音质属性来确定,听音节目一般由多种不同的素材组成,并能充 分反映被评价设备的音质属性。素材的选择要结构合理,避免冗余和漏缺。

  5.2节目制作

  节目制作应按GB/T 10240—1988规定的要求执行。

  5.3节目基本类型

  5.3.1 一般要求

  对综合性的评价任务,节目源应至少包括语言声、声乐、器乐、景观声等几种类型。

  5.3.2语言声

  用汉语普通话标准语速朗读的男、女语言声。语料的选取应基本符合日常语言交流中各种声、韵、调出现的概率分布。

  5.3.3 声乐

  无伴奏男低音和女高音各一段;无伴奏混声合唱一段;有传统乐器伴奏的代表性戏曲唱腔一段。

  5.3.4器乐

  按GB/T 10240—1988中4.2.3的规定执行。

  5.3.5景观声

  自然声或人类活动所造成的声音。可选用钟声、列车通过的声音、汽笛声、警报声、流水声、雷声、枪 炮声、玻璃破碎声、虫鸟鸣叫声等。

  5.4典型节目

  宜按GSB 16-3451规定的节目作为演出用专业音响设备音质主观评价的典型节目源。

  6 听音环境

  6.1 —般规定

  音质主观评价在规定声学特性的室内环境下进行。试听室的房间声学特性应满足演出用专业音响 设备音质主观评价的要求,即传输频率特性平滑,无可觉察的声染色;不应出现回声、颤动回声、声聚焦 和共振等声学缺陷。

  6.2 房间尺寸

  应根据受评设备的类别、性质及听音员人数来确定试听室的合理建筑面积。

  试听室的具体尺寸比例应按GB/T 51091规定的要求设计。

  6.3混响时间

  试听室在500 Hz的混响时间宜处于图1和图2中规定的范围,但最大不应超出图中的上限值 0.2 s。

  混响时间的频率特性,相对于500 Hz的比值宜符合表1的规定。

  图1 小型和中型试听室500 Hz时的混响时间T

WHT 82-2019 演出用专业音响设备音质主观评价方法419_08

  图2 大型试听室500 Hz时的混响时间T

  表1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 Hz的比值

试听室

中心频率Hz

63

125

250

500

1 000

2 000

4 000

8 000

小型/中型

1.0 1.2

1.0 1.1

1.0 1.1

1.0

1.0

1.0

1.0

大型

1.01.23

1.0 1.2

1.0 1.1

1.0

1.0

1.0

0.8 1.0

0.8


  6.4本底噪声

  6.4.1试听室无人占用时,听音员位置处噪声级的限值不宜超过表2的噪声评价曲线NR值的规定。 各NR值的倍频带声压级如表3所示。

  表2试听室内噪声限值

试听室环境

噪声限值

通风、空调设备关闭时

NR-15

通风、空调设备开启时

NR-25


  表3噪声评价曲线NR值对应的各倍频带声压级

NR

1/1倍频程中心频率

Hz

31.5

63

125

250

500

1 000

2 000

4 000

8 000

NR15

65

47

35

25

19

15

11

9

8

NR20

69

51

39

30

24

20

16

14

13

NR25

72

55

43

35

29

25

21

19

18


  6.4.2感觉到的本底噪声不宜是冲击性的、周期性的或有音调感觉的。

  6.5环境条件

  听音试验时的环境条件应尽可能接近设备(或设备所组成的系统)正常使用时的环境。试听室应满 足的环境条件如下:

  a) 环境温度:18°C〜27°C。

  b) 相对湿度:25%〜75%。

  c) 大气压强:86 kPa〜106 kPa。

  d) 空气质量:室内空气应按GB/T 18883规定的标准执行;环境空气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应不高于 GB 3095规定的二级限值标准。

  e) 室内照明:在不能采用自然光的条件下,室内照明应中性、柔和,不应对听音员造成视觉上的刺激或不舒适感。

  6.6扬声器系统的位置

  当所评价的设备是扬声器系统时,通常应按照制造商在用户手册中推荐的方法摆放。当缺乏这方 面的信息以及扬声器系统是用来评价其他设备的音质时,则可按照以下方法摆放:

  a) 扬声器系统的高音单元应指向听音员处于听音状态时耳朵的平均高度,一般情况下为1.2 m;

  b) 扬声器系统应指向听音区的中央,除非扬声器系统的设计另有规定;

  c) 扬声器系统与墙面的距离应不小于1m;

  d) 应避免把扬声器系统布置在试听室的对称主轴上。

  6.7听音员的位置

  听音员的位置布置应使得所有的听音员尽可能感受到同样的音质,听音区距扬声器系统的距离应 视具体的评价设备和放音条件而定。宜满足下列要求:

  a) 听音员距墙面的距离>1 m;

  b) 听音员距扬声器的距离>2 m;

  c) 所有听音员宜坐在同样的高度,当多排布置时,座位高度应逐排上升12 cm;

  d) 听音员之间的排距>0.8 m,左右间距>0.6 m;

  e) 听音员的座椅靠背不应高于肩;

  f) 有多个听音员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少相互间的视觉交流;

  g) 在被评价的设备和听音员之间宜设置透声遮光的帘幕,避免设备的视觉信息对听音员的心理暗示和干扰。

  6.8听音声级

  扬声器系统重放声级的大小,应为听音员的优选平均听音声级。

  对一些声音输出能力不够的设备,听音试验宜在低于优选声级、具有更低本底噪声的环境下进行。

  7 听音员

  7.1听音员的条件

  听音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应具备正常的听力条件,并且两耳听力应基本一致;

  b) 左右任意一耳在125 Hz〜8 000 Hz的频率范围内,听力级不应高于GB/T 4854.1—2004规定 的20 dBHL要求;

  c) 应能区别声压级为80 dB时在1 000 Hz处,1 dB的声压级变化和3.3 Hz的音调变化;

  d) 应具有临场听音的经验,包括有扩声和无扩声的现场演出;

  e) 应对音乐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且不应在音乐风格上有明显偏好;

  f) 经常参加听音试验的听音员应定期进行听力检查,宜经常聆听现场自然声音乐排练或演出。

  7.2听音小组的组成

  听音小组应由听音员组成,可以从音响师、录音师、音乐工作者、声频工程师、声学工作者和相关专 业的学生等中选取。成员组成宜包含1/5〜1/10的非专业听众,男女比例和年龄宜均衡,且应至少包括 30岁以下的男、女听音员各一名。

  7.3听音小组的人数

  经过专业训练,有相同经验且成员个体间可靠性高的听音小组人数不应少于7人,否则不宜少于 20人。

  7.4听音员的工作时间

  在听音评价时,听音员的连续工作时间不宜超过30 min,每次休息时间不宜短于20 min。包括工 作和休息时间在内的一次听音试验不宜超过3 h。每个听音员每天的累计听音时间不宜超过3 h。

  7.5听音员的预备工作

  7.5.1每次听音试验开始之前,每个听音员应熟悉听音过程,并了解以下事项:

  a) 被评价的设备类别;

  b) 采用的听音评价方法;

  c) 采用的评分方法;

  d) 重点评价的音质属性和音质评价词。

  7.5.2听音试验时应避免听音员了解被评价的设备的品牌、生产厂商等详细情况。

  8评分方法与评价尺度

  8.1评分方法的选择

  音质主观评价的目的是获得被评价设备的某个音质属性在听觉心理上的尺度。音质主观评价的基 本要求是设计成可控的统计试验。评价尺度由评价数据的统计处理得到。

  根据具体的评价任务设计不同的评分方法。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内,宜采用的常用评分方法为:等 级评定法和成对比较法。

  8.2等级评定法

  8.2.1适用任务

  等级评定法适用于对多个同类设备的音质进行综合评价的场合。这是一种具有分级意义的评价方 法,需要对被评价设备的音质水平做出具有一致性的等级划分。在被评价的设备较多时,宜采用这种效 率较高的方法。

  8.2.2听音前的练习

  等级评定法中的各个节目是分别播放的,听音员在下一个节目播放前完成对当前设备的评价,听音 员依靠对放音效果的记忆来做比较。因此,听音员宜事前进行一定的练习,熟悉评价方法,增强听觉 记忆。

  8.2.3评分表格

  等级评定法中推荐使用的评分记录表格如表4所示,其中等级的级数和音质属性的描述要根据具 体的评价任务制定。

  表4等级评定法评分记录表格

演出用专业音响设备音质主观评价(等级评定法)用记分表

评价地点

 

设备类型

 

听音编号

 

听音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节目名称

 

听音评价时间

评价项目

评价等级

备注

丰满

 

 

 

 

 

 

清晰

 

 

 

 

 

 

明亮

 

 

 

 

 

 

柔和

 

 

 

 

 

 

力度

 

 

 

 

 

 

平衡

 

 

 

 

 

 

真实

 

 

 

 

 

 

 

 

 

 

 

 

总体效果

 

 

 

 

 

 

评述


  8.2.4等级设定

  等级的设定应采用奇数个等级,通常设立五个等级,如:优、良、中、差、劣。

  等级的设立和命名应便于构造和理解主观评价的心理尺度,这种尺度应是两极尺度,应避免多极尺 度和模糊不清的尺度构造。

  8.2.5 评述

  以专业术语准确地描述听音评价中对被评价设备的具体感觉,包括正面的和负面的印象。对突出 问题可以做比较详细的描述和分析。

  8.2.6 备注

  在此项评价属性上所遇到的问题,包括对等级设定的无所适从等。备注也可以是在此属性上被评 价对象的某种得分(例如百分制得分)。备注信息在后续的数据分析中可作为可信度和有效性分析的 依据。

  8.2.7评价尺度构成

  在评价过程中,只要求听音员就某一音质属性在对应的等级上进行选择勾画,并不给出具体的 分数。

  对所有听音员和所有被评测设备的结果运用统计学原理进行处理,最终给出的评价尺度值并不具 有绝对的数值意义,但是给出的结果包括:

  a) 在某个音质属性的心理尺度上各个等级的边界和范围;

  b) 被评价设备在此音质属性的心理尺度上的位置。

  附录A给出了一种构成等级评定法的评价尺度的统计处理方法。

  8.3成对比较法

  8.3.1适用任务

  成对比较法适用于对音质差异比较小的设备进行相对比较的场合。成对比较法所给出的结果是各 个被评价设备音质水平的相对排序和相对关系,并不具有绝对的意义。当被比较的设备超过5个时,成 对比较法所需要的时间会大幅增加,比等级评定法需要的时间可能要更多。

  成对比较法适合于对设备的音质水平进行更加细致的相对比较和评价。

  8.3.2听音前的练习

  相对于等级评定法,成对比较法更适合于普通的听音员或未受过专业训练的听音员。在听音试验 前,应进行基本的说明和练习。

  8.3.3评分表格

  成对比较法中宜使用的评分记录表格示如表5所示。听音员只需就被评价的音质指标,在成对播 放比较的两个声音(A、B)中根据自己的感觉做出偏爱选择。

  表5成对比较法评分记录表格

演出用专业音响设备音质主观评价(成对比较法)用记分表

评价地点

设备类型

 

听音编号

 

听音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节目名称

 

听音评价时间

评价项目

配对序号

1

2

3

4

5

6

7

8

音质属性

丰满

A

A

A

A

A

A

A

A

B

B

B

B

B

B

B

B

清晰

A

A

A

A

A

A

A

A

B

B

B

B

B

B

B

B

明亮

A

A

A

A

A

A

A

A

B

B

B

B

B

B

B

B

柔和

A

A

A

A

A

A

A

A

B

B

B

B

B

B

B

B

力度

A

A

A

A

A

A

A

A

B

B

B

B

B

B

B

B

平衡

A

A

A

A

A

A

A

A

B

B

B

B

B

B

B

B

真实

A

A

A

A

A

A

A

A

B

B

B

B

B

B

B

B

A

A

A

A

A

A

A

A

B

B

B

B

B

B

B

B

总体效果

A

A

A

A

A

A

A

A

B

B

B

B

B

B

B

B

评述

 

如果有个被评价的设备,则有NX(N — 1)个配对要进行比较,若不考虑放音的先后顺序对评价的影响 则有NX(N — l)/2个配对需要进行比较


  8.3.4评价尺度构成

  在评价过程中,只要求听音员就某一音质属性在顺序播放的两个声音样本上(A、B)选择更偏爱的 那个,并不给出具体的分数和等级。

  对所有听音员和所有被评测设备的结果运用统计学原理进行处理,最终给出的评价尺度值并不具 有绝对的数值意义,给出的结果是被评价设备在此音质属性的心理尺度上的相对位置;根据以上信息就 可以得到各个设备音质水平的相对关系。

  附录B给出了一种构成成对比较法的评价尺度的统计处理方法。

  8.4可靠性分析

  对缺乏足够经验和训练或者听音试验时状态欠佳的听音员应进行评价数据的可靠性检验。因此, 听音试验可能需要重复进行。可通过某一听音员对某一评价对象重复评定的一致性来检验评价数据的 可靠性,可靠的听音员在评价过程中进行重复选择的一致性宜在75%以上。

  8.5有效性分析

  当有多个评价指标同时进行评价,并且对评价指标的含义可能出现歧义时,应对每个指标评价结果 的有效性进行检验。

  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可以通过听音员个体间的可靠性来考查,不同听音员对同一个评价指标评定的 一致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如果听音员两两之间的一致性不能达到一个合理的水 平,评价结果的有效性难以保证。

  当各个评价指标之间的含义明显不同,而且其表现也明显不受相互影响时,可通过评价指标之间的 相关性分析来检验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对两个完全独立的评价指标,如果其评价数据表现出明显的相 关性,则评价结果的有效性值得怀疑。

  9评价试验中的辅助设备

  9.1 一般规定

  音质主观评价需要放音,放音设备是一个系统的设备组合。除了被评价的设备作为放音系统的一 个环节外,其他设备都是必要的辅助设备。为了保证音质主观评价的可靠性,辅助设备的音质应得到保 证,不应对被评价设备的音质造成影响。

  9.2传声器评价时的辅助设备

  9.2.1录音环境

  传声器的评价采取同步录放的方式进行,录音环境的声学条件不应影响对传声器音质的评价。如 果不能在消声室录音,则录音环境的混响时间不应长于听音室的混响时间。

  9.2.2 音源

  录音用的音源应是可重复的。如果不具备可重复的自然音源,则可以使用扬声器系统作为音源,但 此时扬声器系统的各项客观性能指标不应劣于听音用的扬声器系统的各项客观性能指标。

  9.2.3听音扬声器系统

  听音扬声器系统应采用监听扬声器系统,其音质特点应能充分反映音源信号的特点。

  9.3扬声器系统评价时的辅助设备

  9.3.1音源设备

  音源设备应采用专业级的设备,宜符合5.3规定的标准节目源和与其配套的音源设备。

  9.3.2功率放大器

  对无源扬声器系统的评价,应采用专业级的功率放大器。功率放大器的各项电声性能指标应与被 评价扬声器系统匹配,功率放大器的音质水平应达到优的等级。

  9.4功率放大器评价时的辅助设备

  9.4.1音源设备

  应符合9.3.1的规定。

  9.4.2听音扬声器系统

  评价功率放大器的音质水平时,放音扬声器应采用专业级的监听扬声器系统。扬声器系统的各项 电声性能指标应与功率放大器匹配。扬声器系统本身的各项音质水平应达到优的等级。

  9.5其他设备评价时的辅助设备

  当被评价的设备不属于9.2〜9.4规定的范围时,其评价过程中的辅助设备的要求可以参考9.2〜9.4 中对辅助设备的规定。基本要求是辅助设备的电声性能应相互匹配,辅助设备的音质不应影响对被评测 设备的判断。

  10评价结果的报告

  对音质主观评价的结果应做出专门的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被评价设备的信息和电声性能客观指标;

  b) 听音评价的时间;

  c) 听音室的声学特性;

  d) 听音室的环境条件;

  e) 听音小组的构成;

  f) 节目源信息;

  g) 设备的摆放和听音员的布置;

  h) 辅助设备的电声性能指标和音质等级;

  1) 听音声级;

  j) 听音评价的方法;

  k) 听音评价的步骤、程序和指导用语;

  l) 数据的统计处理方法;

  m) 评价结果的可信度和有效性分析;

  n) 被评价设备的得分(尺度值)和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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