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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厅堂混响时间的测量系统和测量方法,使不同单位测量的结果具备互相可比的统一基础,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厅堂的混响时间的测量。第1.0.3条测量厅堂混响时间,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章测量系统节一般规定第2.1.1条被测厅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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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厅堂混响时间的测量系统和测量方法,使不同单位测量的结果具备互相可比的统一基础,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厅堂的混响时间的测量。
第1.0.3条测量厅堂混响时间,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
章测量系统
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被测厅堂应提供满场状况、排演状况和空场状况等三种被测状况。
对以上任何一种状况进行测量时,厅堂的门、窗均应关闭,门窗帘应展开。
节声源设备
第2.2.1条噪声讯号应尽可能通过一个1/1倍频程或1/3倍频程的滤波器产生。滤波器应符合现行的标准《声和振动分析用的1/1和1/3倍频程滤波器》的要求。
测量时用于发声的扬声器系统应是无指向性的。
测量用声源(集中声源)应置于大幕线,离地面高度宜为1.5米处。
第2.2.2条在混响时间较长(1000赫以下大于1.5秒)的厅堂中,也可采用脉冲讯号(如讯号枪、爆竹和气球等)作声源,此时,要保证声讯号包括所有被测频带的宽度。在被测频带范围内,声压应符合本规范第2.2.4条的要求。
第2.2.3条用交响乐作声源时,为测量所取的声讯号,其频带范围应包含被测频带的宽度,并应具有足够长的、不致影响衰变的停息时间。
注:乐器在音乐停止时应能立即阻尼,无法立即阻尼的乐器不应列入声源,特别是管乐器。
第2.2.4条在所有测点上,衰变前各个被测频率的声压,应比相应的背景噪声高35分贝。
第2.2.5条测量同一厅堂的满场、空场或排演状况的混响时间,宜使用相同的声源。
第三节接收设备
第2.3.1条接收系统应包括传声器、测量放大器、1/3倍频程滤波器和记录仪器。接收系统的设备,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传声器应是无指向性的。
二、记录系统宜采用声记录仪(电平记录仪)。记录时,所选用的记录仪的笔速,不得影响衰变特性,并应调节记录仪的纸速使衰变曲线的斜度接近45°。
记录系统亦可采用与声记录仪(电平记录仪)性能相当的能直接读出混响时间数字的记录仪器。
如采用录声机(录音机)记录声衰变,录声机(录音机)的录放系统则应在本规范要求的频率范围内具有线性频率特性,其信噪比不应少于40分贝。
测量用的录声机(录音机),应符合现行的标准《磁带录音机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中盘式二、盒式三的规定。
第三章测量方法
节测量频率
第3.1.1条测量混响时间所选取的频率,不应少于以下6个倍频程频率:
125 250 500 1000 2000 4000(赫)
如有必要,应增加频率间隔为1/3倍频程的频率。频率的选用应符合现行的标准《声学测量中的常用频率》。
节测点选择
第3.2.1条测量厅堂的混响时间的测点数,满场时不应少于3个,空场时不应少于5个。
对于非对称性厅堂,应适当增加测点。
第3.2.2条所选择的测点应有代表性。对于对称性厅堂,测点必须在偏离纵向线1.5米的纵轴上及侧座内选取。测点位置的选择,应包括池座前部约1/3处,挑台下以及侧座,但应避免在直达声场内。
对于有楼座的厅堂,应有楼座区域的测点。满场时的测点位置应尽量与空场时的测点相重合。
如有必要应加测舞台测点;对有明显耦合的厅堂,应在耦合变异外加测点,其结果不计入全场平均。
第3.2.3条测点距离地面高度应为2.3米,与墙面的距离,应大于所测频带下限频率的半波长。
第三节记录数目与选值
第3.3.1条每一测点对于每一测量频率的有效混响时间衰变曲线不应少于三条。
第3.3.2条衰变曲线的衰变范围不应少于35分贝,在该范围的衰变曲线应从起始水平以下5分贝到25分贝呈直线形,并应由此直线的斜率决定混响时间。
当衰变曲线呈折线形状时,应取前折,即自起始水平以下5分贝到15分贝内呈直线形部分,并应由此决定混响时间,按此规定所取的混响时间应在报告中说明。在绘制混响时间频率特性曲线时,该点应以空心圆表示,以与其它之值有所区别。
对于在某些测点或在某些频率下,测得的所有曲线均为非直线形的弯曲曲线时,亦应在报告中加以讨论说明,必要时,应附衰变曲线。所求得之值,不应参与全场平均。
第四章结果表达
节混响时间的表达形式
第4.1.1条按测点对每一测量频率求出混响时间的平均值和标准偏差,应按所述的倍频程频率列成混响时间频率特性表。
对混响时间分布较均匀的厅堂,亦可按全场每一测量频率的平均值给出相应的混响时间频率特性和标准偏差,平均值应按数字修约规则计算到小数点位。
第4.1.2条用曲线图形表达混响时间时,应按现行的标准《绘制频率特性曲线和座标图的标度和尺寸》的要求,在横座标给出对数标度的频率,纵座标以线性标度表示时间。
1个倍频程与1秒的刻度比应为3∶4,并应取10倍程(即频率比为10∶1)之长度为5厘米,图中各点应采用直线连接。
节测量报告内容
第4.2.1条混响时间测量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要求编写。
一、测量厅堂所在地及名称;
二、测量项目、测量单位、测量日期和主要测量者;
三、厅堂体积、每座容积和内表面积;
四、座椅数量和材料类型,如果是软椅,应说明材料类型;测量时翻起或平放;满场时应说明观众占座情况。
五、乐池敞开或封闭,防火幕或大幕挂起或放下;
六、按比例绘出厅堂的平面和纵剖面简图,并标明测点位置;
七、厅堂内各界面材料的布置与内装修情况(包括舞台幕帘、各门窗帘的质量、舞台、反射罩与乐池状况)以及测量时的放置状况;
八、测量时室内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九、声源类别或声源设备、仪器的类别、型号和置放位置,如果是乐队应给出具体人数或占地面积,并说明舞台陈设和舞台反射罩情况;
十、所用记录仪器的类别和型号,如采用录声机(录音机)记录,应予具体说明;
十一、测量的混响时间频率特性表和频率特性曲线;
十二、测量方框图。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混响时间测量报告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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